| 宋俊华 王 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创新(一)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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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宋俊华 王 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范与创新(一)
时间:2023-12-07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153      分享:

以国际组织、国家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开始就确立了规范与创新互动共生的实践逻辑。规范以主体间性、契约精神为依据,以内部契约与外部法规为表现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多方参与协同的基础。创新以主体性、活态性为依据,以要素创新与整体创新为表现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持续的基本动力。在规范与创新互动共生理念指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共同体建构与生命力延续的内在统一。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批准号:17ZDA168)、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研究”(项目批准号:17JJD850005)、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度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文学与文化研究团队”(项目批准号:2020WCXTD)等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民族艺术研究》杂志2023年第5期“文化发展与创新”栏目刊出  2023年10月28日出刊

2023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的第20年。[1]在过去20多年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缔约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人类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指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伦理原则》[2]及各缔约国的非遗保护法规、政策等,确立了非遗保护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为主导,以公约和法规、政策等为约束的文化选择与重构实践,它既承认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人对非遗选择、传承、享用和创新的权益,又强调国际组织、国家等主导建立非遗规范的权利,承认非遗保护是一种规范性的实践。
规范与创新的矛盾,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如影随行。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的下滑,民族主义、反全球化、零和博弈等思潮沉渣泛起,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成为热点话题,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辨析:其一,规范、创新是非遗的自觉要求还是外力胁迫?社区、群体或个人的文化选择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的外在要求如何协调?非遗的代表性选择与多样性保护如何协调?其二,非遗的规范与创新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还是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其三,研究非遗规范与创新关系究竟有何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遗产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2018年10月24日他在考察广州市荔湾区西关历史文化街区永庆坊时讲:“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3];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0月12日至13日在潮州考察时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培养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3];2022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弘扬中国茶文化很有意义。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深化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故事,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3]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指示,明确回答了中国非遗保护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的问题,非遗保护本质上是一项凝心铸魂工程,来源于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和“留住乡愁”的愿望,旨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只有采取系统性保护,实施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才能真正让非遗在当代“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所以理解好、研究好、阐释好非遗保护规范与创新问题,是贯彻落实好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中国非遗保护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的内涵与依据
从语源学角度看,“规范”这个词在中国和西方都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事物测量、约束工具,向神圣化、抽象化规则,再向标准、典范意义演变的过程。
首先,规范的原意是具体事物的测量、约束工具。在中国,规范一词是“规”与“范”的合用。规,指规矩,即尺子与圆规合称。规,《说文解字》:“有法度也。”[4]即有法度的正圆之器;矩,本意是指曲尺,一种基本工具,可以画直角形和方形,也可以测度直线长短或估量角度数,也指法度等。《考工记》:“圜者中规,方者中矩。”[5]范,《说文解字》:“范軷也”[6],经籍中“范”常用作一种制造东西的模子,如《荀子·强国》:“刑范正,金锡美,工冶巧,火齐得”[7];汉代王充《论衡·物势》:“今夫陶冶者初埏埴作器,必模范为形,故作之也。”[8]制造模子的材料不同,模子也就有了不同的名称。木制的模子叫“模”,竹制的模子叫“範”,土制的模子叫“型”。在西方,有表示规范的词语“卡农”,其源于希腊语,意思为“芦苇”,“古代两河流域的居民用这种笔直的植物(类似竹子)制作标杆和标尺,这就是卡农的最基本词义。”[9]非遗实践中各种工艺标准、规则就属于此类。
其次,规范引申为神圣、抽象的规则。在中国,传说伏羲女娲最早发明了规矩。四川省崇州市出土东汉伏羲女娲画像砖中,上面对称雕出人首龙尾的伏羲女娲像,两人各自执规矩,擎日月,身姿柔秀,似翩翩起舞,是一个半人半神的形象。1967年新疆吐鲁番市阿斯塔那76号墓出土的唐代《伏羲女娲图》绢画中伏羲在左、左手执矩,女娲在右、右手执规,人首龙身,龙尾交缠。二人上方有以象征太阳的一周画圆圈的圆轮,尾下是象征月亮的一周画圆圈的半月,画面四周绘有象征星辰连接的圆圈[10]。汉代司马迁《史记》记载夏禹治水时“左准绳,右规矩。”司马迁.史记·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51.軷,《说文解字》:“出将有事于道,必先告其神,立坛四通,树茅以依神,为軷。既祭軷,轢于牲而行,为範軷。《诗》曰:‘取羝以軷’。”[6]P302.故清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训“范”:“按:范軷,祖道之祭也。”[11]所以,古代的“范”具有表示祭祀道神的意义。西方的卡农也经历了神圣化的过程。“所谓神圣化的原理就是规则中的规则,它是‘标尺’这个概念最原始的抽象意义得到强化的结果。神圣化的原理顾名思义就是具有无限约束力,从而达到一致性。”[9]P117.非遗传承中的一些规范,如民间传承人遴选原则、民俗祭祀仪式、仪轨以及相关典型文本,往往通过神圣化和重复性实践,对相关社区、群体具有增强共同记忆的神圣作用。“只要一种仪式促使一个群体记住能够强化他们身份的知识,重复这个仪式实际上就是传承相关知识的过程。”[9]P88.“借助仪式加以重复,其根本目的在于意义,因为意义保存在仪式中并借此得到重现。”[9]P89.
最后,规范还有典范、模范的意义。规矩、模范实际上就是一个榜样,一个典型,汉代扬雄《法言·学行》:“师者,人之模范也。模不模,范不范,为不少矣。”[12]卡门这个词有四层含义:“(a)标尺、标度、标准;(b)典范、榜样;(c)规则、准则;(d)表格、目录”[9]P107.,其中的“典范、榜样”,“也主要指具有典范意义的作者所创作的值得仿效的杰作”[9]P111.,“经典之作(Kassische Werke)以其纯正的形式体现了永远有效的准则。”[9]P110.非遗代表作(代表性项目)与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就是一种典范化、模范化实践的产物,入选的项目和传承人就是从众多项目和传承人中选出的典范。
非遗保护规范,就是指为确保非遗生命力而形成的各种标准、规则、典范等。非遗生命力是指非遗传承人在与环境互动中能够不断自我传承、创新和对外传播的能力,本质上是在一定“社会框架”中人与人之间沟通互动能力的体现。确保非遗生命力,就是确保非遗传承、创新和传播能力,需要建立一套标准、规则和典范来约束和指导非遗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互动。
根据与非遗所属关系的亲疏远近,非遗保护主体有自我与他者、内与外之分,在非遗保护规范上也就有了内外之分。非遗保护的内规范,多指非遗所属社区、群体或个人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知识性、经验性规则、范式等,如工艺流程、营造法式、戏剧排场、故事类型、演出程式以及行业标准、伦理、合约等,它们既是非遗实践的内容,又是非遗实践的约束,这些规范往往通过神圣化、宗教化、血缘化等方式,内化为社区、群体或个人的自觉性行为,成为建立相互认同感和统一性的基础。旧戏班的师徒之间往往要签订契约,对师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同时把这种师徒关系与父子血缘关系相比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传统师徒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此外,不断重复循环的节日通过一套神圣化的仪式规范,建立社区、群体的共同记忆和文化认同。“节日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晦暗的存在重新照亮,神亲自将因忽略和遗忘而变得自然平淡的秩序重新擦亮”,“当节日把时间的河流加以结构化和节奏化之后,它就创立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时间秩序,日常生活在这种秩序中才找到自己的位置。”[9]P53.“每种文化都会形成一种‘凝聚性结构’(Konnektive Struktur),它起到的是一种连接和联系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社会层面和时间层面。凝聚性结构可以把人和他身边的人连接到一起,形成一个‘象征意义体系’(贝格尔/卢克曼Berger/Luckmann)——一个共同的经验、期待和行为空间,这个空间起到了连接和约束的作用,从而创造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并且为他们指明了方向。”[9]P17.
外在规范多为非遗保护者(官员、专家、企业主)与非遗传承人(社区、群体或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契约性法律、规章制度、道德、伦理等,它们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依据。无论是从国际、国家层面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法律,还是相关组织、个人与非遗传承人建立的合作契约,都是非遗保护的外在规范。在非遗名录制度中,无论是非遗代表性项目,还是代表性传承人等的申报、认定,都要求申报者自愿并承认相应规范为前提,本质上是与名录制度主导者之间建立的契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以原则方式规范了非遗保护者与非遗社区、群体在非遗保护中的关系,强调了非遗保护者与非遗社区、群体是有自我与他者、内外差别的,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人是非遗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13]
非遗保护规范的建立,是以非遗保护的主体间性、契约精神为依据的。[14]首先,作为代际传承的活的文化遗产,非遗传者与承者之间的关系本质是主体间性的、共生共存的,且以共同遵守的契约精神为保障的。建立非遗保护规范不是否定传者和承者之间的原有关系,而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对其加以扬弃,继承在当代仍有积极意义的传承规则、范式,如尊师重教、口传心授等,推动那些受狭隘血缘、地缘、业缘、教缘关系束缚的传承规则的自我发展,提高传者、承者在非遗传承中的主体性、自觉性、平等性。
其次,作为处理人与环境关系的社会实践,非遗实践者与实践对象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共生共存和契约性的。建立非遗保护规范,不是否定非遗实践者与实践对象的原有关系,而是在扬弃基础上建立新的主体间性的、契约性的关系,如非遗在处理人与人,人与动物、植物关系中所建立的道德、自然禁忌、伦理,在处理实践者与消费者关系中所形成的诚信和品牌原则,都需要在继承基础上加以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非遗的当代实践。
最后,作为实施文化干预的社会实践,非遗保护者与被保护者(传承人)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共生共存和契约性的。建立非遗保护规范,不是否定文化干预中的保护者与被保护者的原有关系,而是在扬弃基础上建立新型的主体间性、契约性关系。既尊重传承人对非遗基本权益和合理诉求,又鼓励保护者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实践,从中建立双方或多方参与非遗保护的规则、伦理。

作者简介:宋俊华,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广州新华学院中文系主任;王辉,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规划处副处长。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民族艺术研究杂志

(上述文字和图片来源于网络,作者对该文字或图片权属若有争议,请联系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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