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群忠: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二)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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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肖群忠: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二)
时间:2024-12-02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10      分享:
三、儒家伦理的等差精神
贺麟先生明确指出:
五伦观念中实包含有等差之爱的意义在内。“泛而众而亲仁”,“亲亲,仁民,爱物”,就是等差之爱的典型的解释。在德行方面,因为爱有差等,所以在礼仪方面就服有隆杀。从现在看来,爱有差等,乃是普通的心理事实,也就是很自然的正常的情绪。
儒家文化与伦理的本质是一种等差精神,贺麟先生正确揭示了这一点,并对“爱有差等”做了较为仔细的分析,认为这种爱有等差的思想不仅有心理的基础,而且也是儒家恕道或者絜矩之道、推扩精神的体现。这些分析论述无疑是正确的,其实,儒家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不仅体现在仁爱上,义与礼的本质也体现了这种等差精神。这方面贺麟先生没有论及,我们接着讲:
义体现了对等级区分、等级权益的自觉维护和尊重。荀子就是从“分”的角度来看待义的: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
依荀子之见,人类之所以能成为万物的主宰,是因为有“分”,使人们按照不同的身份角色组织起来,建立秩序,从而成为一个稳定的“群”。若要使“分”顺畅运作,必须以“义”为基础,反过来说,“义”之真义就包含了社会区分的原则。因此,《荀子》一书中“分义”一词频繁出现。荀子认为,社会本来就应该有贫富、贵贱之分,如果没有这样的差别反而是很危险的,例如:
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王制》)
也就是说,没有差等之分将会导致无穷的纷争。先王预见到了这种情况,因此制定了礼义来区分贫富贵贱,从而使天下秩序得以稳固。在这里,“义”作为区分的标准,具有重要作用。《大戴礼记·盛德》言:“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贵贱有序,民尊上敬长矣。”《礼记·乐记》言:“礼义立,则贵贱等矣”董仲舒说:“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春秋繁露·精华》)“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春秋繁露·正贯》)近代思想家康有为曾说:“界限者,义也。”(《春秋董氏学》卷六),这些观点表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义之核心在于维护当时的等级秩序。“义”要求人们各居其位、各尽其责,服从长上权威,维护统一秩序,因此“尊尊”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价值。“义”的精华就是社会生活中阶层秩序与合理性的结合。这是当时社会最大的人伦和社会秩序,因此也被看作符合正义的秩序和原则。至于如何创造合乎“义”的社会秩序,《荀子·大略》的概括非常精准:“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
礼是协调人际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律令。孔子所谓礼,主要是指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对于礼之践行,孔子提出其“正名说”,“名”主要指人的“名分”。正名的实质是通过别异的精神来强调人们要固守自己的伦分,按自己的名分去行动,安分守己,安守伦分以尽其责。“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孔子把正名看成推行等级规范的手段或方法,用等级称谓来保证人们遵守礼制。
荀子认为礼的首要作用是“礼以定伦”,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富国》)。道德的作用就在于协调等级关系,使封建社会的等级群体“分”而“和”,避免纷争离乱。礼义或道德之产生是出于防止纷争,过一种有等级差别的社会群居生活的需要。只有保持等级差别,才能避免争乱,使上下齐一,社会安定。其宗旨在于维护等级制度。因此,礼的根本精神、原则是“分”“别”“序”,即辨别、规定等级区分,使等级关系有序化。陈来先生谓礼“是政治关系和人伦关系的分位体系”。这个概括是很准确的。西汉的《淮南子》也曾说:“夫礼者,所以别尊卑、异贵贱。”(《齐俗训》)宋代陈淳《北溪字义·礼乐》言:“礼只是个序”,程颐言“礼训别”(《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四),这些解释符合礼的本义。这一观点,在《管子》中也有所体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管子·五辅》)礼的作用在于使人们由知礼而恭敬,由恭敬而尊让,从而减少祸乱。换言之,如果人人都按照礼的规定,人人知礼守分,则社会自然安宁。礼的任务在于使人“明分”,礼的作用是使人“安分”,而安分的前提是明分。由明分而安分即可免除争心,社会即可有序,天下得以太平。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上,礼在这方面确实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贺麟先生还认为“就五伦观念所包含的各种意义中,似乎以等差之爱的说法,最少弊病,就是新文化运动时期以打倒孔家店相号召的新思想家,似乎也没有人攻击等差之爱的说法”。可是,近百年来,我们仅仅强调平等观念,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似乎被平等精神的倡导遮蔽了,人们只知平等,而不知等差,或者扬平等抑等差,这显然是有片面性的。而且,一讲等差,由于它与平等是不同的价值导向,就被等同于封建落后,而自由平等似乎就代表进步,这种认识显然也是片面的。
如何看待等差与平等的关系?这是我们在建设现代伦理时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强调自由平等,最初起源于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这种平等是基于人与神一对一的信仰关系而成立的,因此西方自由主义同时伴随着个人主义、个体本位。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只需要对上帝负责,而并不强调现实世界中人与人的关系。基督教是西方文化的母体,这种源于宗教的观念后来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渐过渡到世俗政治生活领域,在法国大革命中确定为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价值观念。在梳理平等观念产生的来源和语境之后就可以发现,宗教领域的平等是针对人神关系而非人与人关系的一种信仰理念,而世俗政治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宣扬的“平等”是服务于革命和阶级斗争的价值目标的,为了摆脱封建阶级的压迫,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种“集团性”“阶级性”的价值观念和政治诉求。只不过后来这种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观念被推广成为更具普适性的西方核心价值观。实际上,所谓的“普世价值”也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文化传统。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先天条件、气质禀赋、家庭出身、生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此很难脱离具体语境去谈抽象的平等,所谓的“平等”观念只能适用于宗教信仰领域和政治权利领域,并不能起到调节人际关系和日常生活的作用,也就是说它最初是一种宗教观念,以后发展为一种政治观念,在后来,在西方也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普适性的伦理观念。而在中国文化和传统社会、伦理生活中,比较强调等差意识,这与当时的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等级社会的客观社会存在是相契合的。我们是要在现代社会建设平等的人际关系,但同时,由于人与人之间本身存在着阶层、才能、德性的不同,因此,强调伦理生活中的等差精神仍然是有其客观性与合理性的。
与西方不同,中国文化的价值观自古以来就很少强调平等,而是蕴含了一种等差精神。这种差等精神是由人与人之间关系、阶层、角色的客观差异决定的,是在中华文化的人文主义与重德精神、人伦主义及其群体精神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高度理性又灵活地调节日常人伦生活的一种精神原则。一方面,等差精神是服务于人伦道德的,儒家对“礼义”的强调最终是为了使天下归“仁”。另一方面,等差精神包含了对社会整体的关注,为了使社会呈现安定和谐的秩序而区分出不同的人伦关系,最终服务于群体之间的协调。等差精神作为一种思维原则,凝结在儒家伦理的核心观念中,例如,仁的实质虽然是“仁者爱人”,但这种爱是有远近亲疏的,它既非墨家的兼爱,亦非基督教式的博爱。儒家的仁爱是一种等差之爱,其中最核心的是对父母之亲爱。这是因为“仁主于爱”,而“爱莫大于孝亲”,故亲亲之孝乃是“行仁之本”。这种不同层级之爱是符合人性的,而且也会基于人情自然而然地向外扩散,将这种源于血缘亲情的孝爱,泛化为“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仁爱,而达致“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河南程氏遗书》卷二)的至高境界。这种推扩,是有顺序、有先后、有差别的,这显然是一种特殊主义的、有差别的爱,这种等差之爱,符合人伦关系的真实,也符合儒家的特殊主义与亲情主义和由近及远的思维方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中国文化土壤的可接受性。贺麟先生也看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基督教的普爱是一种崇高的道德境界,“普爱似乎不是可望一般人实行的道德命令,而是集义集德所达到的一种精神境界,大概先平实地从等差之爱着手,推广推充,有了老安少怀,己饥已溺,泯除小己恩德的胸襟,就是普爱或至少距普爱的理想不远了”。他也认为,普爱要从等差之爱做起和培育。
不仅仁爱是有等差、有次第的,而且,行为上的合宜和恭敬即“义”“礼”也是有所区分的。人对别人尽义务,也要视人伦关系而定,不是对所有人都无差别对待,而是要视对方的身份和地位而行某种特定的义务,因为礼的本质是一种别异精神。中国伦理文化的这种别异、等差精神是人伦关系的真实反映,要知道人是一种呈现于关系中的具体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相应的伦理原则也有不同。对这种殊异和差别予以尊重,这是和而不同思想的体现,也是人们相互之间产生道德义务的基础。人伦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是一种伦理关系的客观存在和需要。在中国文化看来,没有绝对的平等,都是相对的。例如,在政治生活中如果没有上、下级的区分,政治管理将无法开展;在家庭生活中,父子之间的地位差距是由年龄、角色和阅历决定的,父子之间存在经济上养护与被养护、法权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精神上的教育与受教育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因此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中国伦理精神强调等差,是根据不同人的角色伦分,赋予了他们更加适宜、恰当和崇高的伦理义务,为人父母、为人师长虽然听起来似乎很尊贵,实际上赋予了他们更多的伦理责任和义务,父母不仅承担要养育孩子的重担,而且“子不教、父之过”。师者之所以被儒家和中国传统价值放到了“天地君亲师”的崇高祭坛上,因为“师”肩负着传承道统、开启智慧的重任。由此可见,我们要认真反思新文化运动以来对西方平等价值观的宣传导向,不能不加考虑全盘接受,而要在认真了解其背景、成因的基础上吸取其合理的部分。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建中国社会的人伦秩序,必须倡导儒家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大力宣扬传统伦理的“礼别异”的智慧,这是中国“和而不同”哲学思想在人伦关系上的体现,也是文化自信在伦理道德方面的彰显。“平等”是要求“齐一”,而等差则是强调“不同”,只有首先承认这个不同,各尽自己的伦理义务,才会实现“礼之用,和为贵”的有差别的“和”的状态。
总之,中国的平等观念,是“维齐非齐”的,是承认差异的。孟子曾有言:“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孟子·滕文公上》)万物不是齐一的,这是万物的实情。中国人追求的平等不是追求表面现象上的、外在的、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追求人类内在的真正的平等,有学者将此种平等解释为对等式平等,即关系双方各尽自己义务的平等,“互以对方为重”。这种对等平等观是一种实质主义的平等观,而建立在个人自由和契约基础上的抽象平等观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平等观,形式的平等终究难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现代伦理精神上既要注意吸收基于西方文化基础上的平等价值观与人际观,又要传承弘扬中国文化与伦理的等差精神,因为真实的人伦关系就是平等与等差的统一,追求平等是人们的价值理想,等差是人伦关系客观分工与合作的需要,我们不能片面地只讲平等而不讲等差,这难以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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