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群忠: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三)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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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肖群忠:论中华传统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三)
时间:2024-12-04      来源: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浏览量:14      分享:
四、儒家伦理的绝对义务精神
贺麟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是在其关于五伦观念的四个要点的第四点,即“五伦观念的最基本意义为三纲说”的分析中。他认为五伦观念发展到三纲说,实际上就是把交互之爱、等差之爱,发展为绝对之爱、片面之爱:以“补救相对关系的不安定,进而要求关系者一方绝对遵守其位分,实行单方面的爱,履行单方面的义务”,进而推动由五常之伦,发展为五常之德,“而五常之德就是维持理想上的常久关系的规范。不论对方的生死离合,不管对方的智愚贤不肖,我总是应绝对守我的自己的位分,履行我自己的常德,尽我应尽的单方面的义务。不随环境而改变,不随对方为转移,以奠定维持人伦的基础,稳定社会的纲常。这就是三纲说所提出来的绝对的要求”。“所谓常德就是行为所止的极限,就是柏拉图的理念或范型。也就是康德所谓人应不顾一切经验中的偶然情况,而加以绝对遵守奉行的道德律或无上命令。”“就三纲说之注重尽忠于永恒的理念或常德,而不是奴役于无常的个人言,包含有柏拉图的思想。就三纲说之注重实践个人单方面的纯道德义务,不顾经验中的偶然情景言,包含有康德的道德思想。”总之,三纲说的本质即要求人尽单方面的义务,也就是所谓的“为义务而义务”的纯粹、绝对的道义或者义务精神。“唯有人人都能在其位分内,单方面地尽他自己绝对的义务,才可以维持社会人群的纲常。”“这就是三纲说的真义所在。因为三纲说具有如此深刻的意义,所以才能发挥如此大的效果和力量。所以就效果讲来,我们可以说由五伦到三纲,即是由自然的人世间的道德进展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有宗教意味的礼教。这一学派的学说,进展为规范全国全民族的共同信条。”
由上可见,贺麟先生对三纲说的本质与价值进行了准确、深刻的诠释和辩护。毋庸讳言,“三纲五常”是以儒家为核心的传统伦理的核心和基本内容,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较长一段时期,学术界一般认为“三纲”是要批判的糟粕,因为它维护了封建专制,而“五常”则是可以批判继承的,可是,在贺麟先生看来,“五常”德恰恰是从“三纲”中发展而来的,因此,也就不能说三纲是糟粕,对于“三纲”的合理性,在20世纪初,蔡元培先生曾经给出如下辩护:
是时,孑民虽治新学,然崇拜孔子之旧习,守之甚笃……又尝为三纲五伦辩护,曰:“纲者,目之对,三纲,为治事言之也。国有君主,则君为纲,臣为目;家有户主,则夫、父为纲,而妇、子为目。此为统一事权起见,与彼此互相待遇之道无关也。互相待遇之道,则有五伦。故君仁,臣忠,非谓臣当忠而君可以不仁也。父慈,子孝,非谓子当孝而父可以不慈也。夫义,妇顺,非谓妇当顺而夫可以不义也。晏子曰:‘君为社稷死则死之。’孔子曰‘小杖则受,大杖则走。’若如俗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者,不特不合于五伦,亦不合于三纲也。”
蔡元培先生认为“三纲”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一种治事中的分工概念,并不存在相互对待之中的尊卑主从,而且,五伦的互尽义务,是一种中国式的对等平等,这种辩护虽然也有一定道理,但似乎不够深刻彻底。一般认为,三纲还是规定并表达了三类人际关系的尊卑主从性质,汉儒主要强调其尊卑,宋儒主要强调其主从。无论是人与人相对待,还是做事治事中的分工,都是应该有尊卑主从的,这样,关系才能维护有差别的和谐,也才能使治事更加有效率,因此,不必讳言三纲包含的等差精神即尊卑主从性质。
关于“三纲五常”,儒学界多数学者在很长时间坚持“三纲”是消极不可取的,而“五常”则是有合理性的,是可以批判继承的。近十多年来,有学者认为三纲也不是糟粕,应该重新得到审视,这主要体现为清华大学方朝晖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五四’以来对‘三纲’的误解,主要是把古人所强调的制度程序上的上下之分和主次、轻重之别,夸大为人格上的不平等、权力的绝对化、等级秩序的确立,等等。”他还认为,贺麟先生从宗教精神及柏拉图、康德道德学说角度把“三纲”精神理解为“单方面的绝对义务”,虽颇有新意,但终究不合文献,不如理解为从大局出发、“小我”服从“大我”更能讲通。笔者以为,方教授对贺先生的这种批评也不是很合理,说贺先生的分析不合文献,恰恰反映了贺先生作为哲学家之不同于方教授作为史学家之处,贺麟先生本身就是自觉舍去了诸多细节的讨论,旨在讨论体现于五伦或者三纲中的根本精神。他通过与西方思想的对比,得出三纲的绝对义务精神类似于柏拉图对理想性与普遍性的追求、康德道义论对纯粹和绝对义务精神的追求,这恰是贺麟先生作为哲学家的深刻之处,贺麟先生对“三纲”精神实质和社会作用的解析和辩护达到了非常高的层次,把握了道德生活的理想性、义务性、纯粹性与绝对性,对于我们今天弘扬传统道德提供了非常深刻的启示。真正的道德就是对一种价值理念的近乎宗教精神的笃信和实践,对基于此的义务的无条件践履,这是义务论、绝对主义之高于相对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地方。但是方教授在此文中也提出了诸多富有创见的好的观点,他旗帜鲜明地认为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而非西方的自由主义才会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仁、义、忠、信可以成为推动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核心价值,但是民主、自由、人权则不能,原因在于它们可能导致人与人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导致无止境的纷争、仇恨甚至杀戮。”
在笔者看来,“三纲”之中肯定包含了这三类人际关系的尊卑主从,这恰恰是真实的人伦关系,这种尊卑主从是这种关系合理的伦理安排,也是上述中国伦理等差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要传承“三纲”伦理精神,首先要考虑的是,它是否与平等是决然对立的。既然三纲之绝对义务精神是从五伦的对等平等关系中发展出来的,那么,“三纲”就已经隐含了角色双方的对等式平等,因此,传统“五伦十义”的论述,显然都对双方提出了角色义务如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爱弟悌、朋谊友信,不仅如此,双方还要遵守相互之间的相处之道即伦理原则,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谓绝对义务精神就是指角色一方对自己的角色义务和应遵守的伦理原则抱持一种绝对的信仰和笃行的态度和实践,即你可以不义,我不可以不仁,对一定义务的履行不以一定的权利获得为前提,而是各尽自己的义务,这在道德生活中显然是更加纯粹和高尚的,就如义务论显然比功利论更纯粹高尚,道德往往是被人们视作尽了更多义务,而非索取了更多的权利。
义务为本是中华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所谓“根本”就像大树的树根和树干,树根是汲取营养的源头,树干则是树的核心主体,因此,这就意味着义以为上、义以为质是中国文化与伦理精神的源头和核心。笔者一直秉承这种观点:从中西方文化比较的角度看,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信奉“天赋人权”的话,中国文化则主张“人赋己责”。强调权利为本、权利优先是西方文化与伦理的根本精神,中国文化与伦理精神则是强调人要各自尽自己的义务,即所谓“仁以爱人,义以正己”,也就是说要用恻隐、同情、亲爱之心去爱别人,而要用责任、义务来要求自己。“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论语·泰伯》)中国文化强调士君子要有家国情怀,要以天下为己任,关怀百姓疾苦,为天下人谋求福祉,这种主动自觉的责任担当就是一种“人赋己责”的体现。
所谓中国文化与伦理的绝对义务精神就是强调义务本位,即在权利和义务中间将义务视为第一性的,倡导人们首先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再谈权利,甚至作为一个君子是只关注义而不言利与权的。这里并不是说不要权利了,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予,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而就在彼此各尽其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迟延。事实不改,而精神却变了。”现代伦理精神讲究权利和义务对等,中国传统的义务为本并没有使权利消失,而是在精神上倡导义务至上或者说各人只管尽好自己的义务,已经在彼此的这种义务履行中很好地享受了权利,这种观念才是在日常伦理生活中最为需要的。人的社会性只能存在并体现于人伦关系之中,人也只有在这种人伦关系中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被看作是人。“人负己责”意味着,人的责任是由人伦关系的客观存在和自己对义务的认同接纳而主动赋予自己的,这是一种高度自觉、主动担当的价值观。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内核就是强调个人应把对社会、国家、家族、他人的奉献当作人生价值的基本追求,因此那些忧国忧民、为人民和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仁人志士才如此值得我们尊重。
在西方价值观的影响渗透下,人们对权利的关注愈发强烈,主动奉献、自觉担当的义务精神明显削弱了。当代中国,很多人都不再是“只管耕耘,不问收获”,而是“不讲奉献,只顾享受”。这难道不是一种道德滑坡和堕落的表现?任由享乐主义、权利意识的风气在社会上肆意延漫是十分危险的,主动奉献的人不再受到大家的尊重而被自私自利者耻笑,久而久之,大家都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了。试想如果全社会都秉承这样的价值观,如何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如何促进自我人格与能力素质的提升?目前,西方的某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自由主义的弊端,这种自由主义文化带来的“空心病”在我们周围也已经出现。人们盲目追逐自由以至于麻木、空虚,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在享乐之后变得更加孤独、寂寞而感到无所适从。我们一定要警惕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弊端,防止当代中国文化陷入一种自私化、低俗化的状态。因此,在当前的核心价值观与伦理精神重塑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倡导义务为本的精神。只有在义务为本的精神的激励下,才会源源不断地产生为人民、为社会、为他人谋幸福、奉献自己的精神和力量的社会风气,从而推动我们民族不断前进。中国传统的义务本位价值观,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牺牲奉献精神的内在动力,也是我们每个人精神成长的来源、人生意义的体现,这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之魂,失去这些,中国人将不再是中国人,中国文化也将不再是中国文化。因此,贺先生将“三纲”的实质与核心诠释为一种绝对义务精神,这对我们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伦理精神提供了可贵的借鉴。不仅强调尽义务,而且还需要一种不讲权利诉求的绝对义务精神,这不仅是伦理的崇高之处,也是中国伦理的真精神,这种真精神无论是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还是在我们的红色文化中都有大量表现,如近代林则徐的诗句“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又比如90多年前的共产党人夏明翰在其就义诗中写道:“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自有后来人。”这种为信仰、为民族、为国家而不讲得失甚至是生死的绝对义务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总之,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在复兴中华文化、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伦理的现代性转化、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重新挖掘这些文化与伦理的真精神,以重铸民族道德文化之魂,以此为方向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书鹏

文章来源: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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