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遗展示中的遗产定义和叙述方式——0227杭间讲座回顾_中国工艺美术学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杭间教授对此提出了他的进一步理解,他认为《公约》的本源精髓是“人权”和“文化多样性”;非物质不是真的“非物质”,而是知识、观念、技能、工具和场所;非遗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可以接受正规非正规教育,没有落后与先进、学院与民间之分;人为的将“非遗”“民间艺术化”,是一种误解。
夜晚和白天的凤凰古城
徐冰《凤凰》
【中外非遗概念的区别】
杭间教授通过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公约》,比较了中外对非遗定义的不同之处。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而《公约》的定义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从内容上看,我国法律包含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六大类;而《公约》则包含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五大类。相较而言,杭间教授认为《公约》的内涵相对更宽泛松弛,这和我们的政治和宗教环境相关。
两者在注释方面也颇有讲究,非常重要。《公约》的注释指出,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再次点出了“人”的问题。而我们国家法律的注释指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突出了其“保护”的重要性。
关于“保护”,杭间教授继续做了深入解读,《公约》的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而我们国家的法律则更为详细具体,它提倡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传承的保护,提倡保护非遗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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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支持及校对:夏寸草
来源:上美讲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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